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敬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敬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被执行人黄敬顺,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敬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行审94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敬顺所有的粤C×××××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