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福芝与被执行人孔兆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芝,孔兆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田福芝,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孔兆志,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福芝与被执行人孔兆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福芝以被执行人孔兆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虹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