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财保3号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冰,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维,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阿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朱 宏审 判 员 王 巍代理审判员 郭晓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