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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与赵风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赵风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4民初4465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72036751A。法定代表人:莫险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圣经,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风顶,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永,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诉被告赵风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圣经,被告赵风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寿财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52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6日23时15分,在泗洪县境内发生张亮与赵风顶两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张亮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赵风顶弃车逃逸,此次交通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该起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由于该起事故的车辆在原告处承保交强险、商业险,所以张亮起诉原告,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25260元,因赵风顶是无证驾驶,所以原告赔偿后依法取得追偿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赵风顶辩称:1.在张亮诉原、被告(2016)苏1324民初8243号一案中,被告赵风顶提出该交通事故责任与其无证驾驶没有关联性,不应当认定同等责任,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既然法院在(2016)苏1324民初8243号一案已经判决原告承担责任,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代偿的款项。但由于被告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庭能在调解的基础上少付一点,能够分期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苏1324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中信银行交易明细电子凭证打印件,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16日23时15分,张亮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洪泽湖大街交叉路口处直行时,撞到前方同方向停在路口等红绿灯由赵风顶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造成张亮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赵风顶弃车逃逸。后张亮于2016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原、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苏1324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亮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660元、护理费16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25260元。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张亮支付赔偿款2526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上述款项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赵风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E,与其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的车型不符。本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的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故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相应款项后,向被告主张追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5260元予以认可,并同意给付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风顶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25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被告赵风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相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