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尹旁龙、左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旁龙,左小雄,刘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27号之二申请人:尹旁龙,男,汉族,住永新县.被申请人:左小雄,男,汉族,住永新县.被申请人:刘自珍,女,汉族,住永新县.原告尹旁龙与被告左小雄、刘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赣0830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左小雄的房产进行查封,现申请人尹旁龙以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左小雄位于永新县xxxxxxxx单元xxx房[不动产单元号:360xxxxxxxxx40;不动产证号:赣(2017)永新县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xxxx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