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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润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润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249号原告:武汉润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刘家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冯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钟杨,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45号25-3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何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润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润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润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63.5元由原告武汉润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