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钢、孙士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孙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5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钢,男,1966年9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孙士清,男,1969年2月2日,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钢与被执行人孙士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