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东明与嫩江县海江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东明,嫩江县海江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姚东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海江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东明与被执行人嫩江县海江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强制扣划嫩江县海江镇金星村村民委员村级支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