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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立松与被申请人胡成明、冯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松,胡成明,冯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505号申请人:周立松,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胡成明,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冯丹,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担保人:何友发,女,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身份证号。申请人周立松与被申请人胡成明、冯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立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冯丹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某某年街某某项目某区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黔(2017)南明区不动产权,建筑面积147.55平方米】的房屋,限额900000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成明名下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某某路某号某层某号的房屋,限额600000元。担保人何友发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某街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权,建筑面积141.6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立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丹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某某年街某某项目某区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黔(2017)南明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47.55平方米】的房屋,限额9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二、查封被申请人胡成明名下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某某路某号某层某号的房屋,限额6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继续提供财产担保。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