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章貌与刘峥、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济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章貌,刘峥,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济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614号原告:丁章貌,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刘峥,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济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章貌诉被告刘峥、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济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