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石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645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夏绍飞。委托代理人李静,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告石洪燕,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洪燕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