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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弯文辉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弯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弯文辉,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中都伟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滨河公园原副经理,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弯文辉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京0115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弯文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被告人弯文辉退赔人民币三十六万零三百五十八元八角,发还北京中都伟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弯文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弯文辉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弯文辉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弯文辉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子良审判员  刘立杰审判员  吴炎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