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3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363号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号:6321241982********,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逯家寨村**号。被告:马某某,身份证号:6321241981********,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逯家寨村***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学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