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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国献与仙游县收藏家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献,仙游县收藏家协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696号原告:郑国献,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仙游县收藏家协会,住址:仙游鲤南东一环路艾力艾旁。法定代表人:张金清。原告郑国献与被告仙游县收藏家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献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仙游县收藏家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国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仙游县收藏家协会偿还给郑国献拖欠的货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郑国献从事各种化石及礼盒生产、销售,仙游县收藏家协会从事各种化石的买卖,自2015年元月起,仙游县收藏家协会向郑国献购买化石礼盒并赊欠货款。2015年元月25日,双方经结算,仙游县收藏家协会向郑国献出具欠条结欠郑国献货款1万元,之后,经郑国献多次催讨,仙游县收藏家协会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不还。仙游县收藏家协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仙游县收藏家协会于2015年元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交郑国献收执确认结欠郑国献货款1万元。之后,因仙游县收藏家协会至今未支付欠款,致讼。上述事实,有郑国献的陈述及提供的一份欠条证实,且仙游县收藏家协会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仙游县收藏家协会结欠货款至今未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负偿付欠款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郑国献要求仙游县收藏家协会支付货款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仙游县收藏家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仙游县收藏家协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郑国献货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货款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仙游县收藏家协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宝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