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红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宝,王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宝,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王广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陈红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广静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红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广静给付借款20000元,承担受理费150元和执行费20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广静及其妻子彭来凤在银行有存款,此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广静及其妻子彭来凤的银行存款20929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