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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敏霞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敏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25号罪犯袁敏霞,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敏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对袁敏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袁敏霞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02年8月至2011年9月,袁敏霞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刘春平多次利用假房产证、假房产抵押或以签订虚假房屋转让协议等手段,诈骗10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274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退回程某某1万元。部分系共同犯罪。罚金8000元于2014年8月19日缴纳。罪犯袁敏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5月、2016年10月、2017年2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敏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敏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