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家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家禄,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长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家禄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家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吴家禄酒后驾驶闽F×××××号轿车从长汀县南山镇南山村往严田村方向的道路上行驶,途经严田村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检查的长汀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21时50分在长汀县南山镇卫生院依法对被告人吴家禄提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家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35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吴家禄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家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违法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血样提取笔录、抽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家禄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节事实有缴款凭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家禄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家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家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田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丹附注: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