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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江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江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149号原告:王桂芳,女,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勇,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楠,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住江苏省射阳县人民东路99号。负责人:吴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桂芳与被告江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王桂芳以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桂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桂芳负担。审 判 长  董士玲代理审判员  顾明旺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