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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合之家专业合作联合社与李保军、户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合之家专业合作联合社,李保军,户青霞,李杰,任威,赵亮,李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340号之一原告:鄄城县农合之家专业合作联合社。地址:鄄城县建设路东段陈王社区对过机构代码:07304742—4法定代表人:刘维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铁兵(特别授权代理),该合作社总经理。被告:李保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户青霞(系李保军之妻),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任威(系李杰之妻),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赵亮,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晓梅(系赵亮之妻),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鄄城县农合之家专业合作联合社诉被告李保军、户青霞、李杰、任威、赵亮、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邮寄送达给被告李保军、户青霞、李杰、任威的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退回,被告家中无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邮寄送达给被告李保军、户青霞、李杰、任威的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退回,通知不到被告应诉,被告家中无人,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洪杰人民陪审员  温慧娟人民陪审员  张素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