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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郝丽娟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丽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18号罪犯郝丽娟,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认定郝丽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郝丽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郝丽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郝丽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前犯合同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郝丽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盗窃罪。2006年8月的一天,郝丽娟伙同他人预谋后,到禹州市南环路欧亚停车场将郭某某存在停车场内的234套陶瓷洁具盗走,后经人介绍将赃物卖出,得赃款100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61340元。案发后,其同案犯及家属退赃款49080元,退还剩余的48件陶瓷洁具,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000元。该犯在盗窃犯罪中系主犯。二、合同诈骗罪。2009年5月5日,郝丽娟伙同他人预谋后,由郝丽娟提供货运信息及虚假证件,并介绍司机,由同案犯利用该虚假证件到长葛市某货运部签订运输合同,以为李某等二名被害人向广东送货为名,将二被害人价值180600元的花生米拉到禹州卖掉,赃款由郝丽娟等二人伙分挥霍。2009年5月9日,郝丽娟伙同他人预谋后,由郝丽娟提供货运信息及虚假证件,由同案犯利用该虚假证件开车到禹州市与被害人李某签订运输合同,以为李某向新疆送货为名,骗走价值176581元的塑料粒子35吨及运费5000元,后将货物卖掉,赃款伙分挥霍。该犯在合同诈骗犯罪中系从犯;其亲属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于2013年12月24日缴纳罚金20000元。罪犯郝丽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分别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良好、良好、优秀、一般、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郝丽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丽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