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4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生与李金、杨竹英、祖维孝、朱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李金,杨竹英,祖维孝,朱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4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被执行人李金。被执行人杨竹英。被执行人祖维孝。被执行人朱志文。王生与李金、杨竹英、祖维孝、朱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嵩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金、杨竹英、祖维孝、朱志孝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4165元以及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被告李金、杨竹英共同承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人民币金额15000元人民币至我院账户,还剩余欠款人民币110607元,因无法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该案提交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127执42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