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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彭某平申请执行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平,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平,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委托代理人李某芹,女,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址同上,系彭某平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331100001506。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法定代表人帅某恩,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彭某平诉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租赁权抵付了执行款30000元,彭某平申请执行的款项合计110163.44元,尚余80163.44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