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长锁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长锁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276号罪犯朱长锁,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滨塘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长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止日:2019年5月23日。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于6月9日至6月13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朱长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朱长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长锁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长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长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