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6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588号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某某经济补偿费8000元。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执行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张利已领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58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