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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6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588号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某某经济补偿费8000元。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执行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张利已领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58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