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磊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61号罪犯王某,男,1985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大专文化。现在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二中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津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津西监狱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王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以上事实有津西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赵会平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