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314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丁,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华,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