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郎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宗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87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郎宗飞,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2017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公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郎宗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