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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正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郭正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22号申请人: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泰中路25号A座309室。法定代表人:穆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巨森,男,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郭正飞,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正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535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郭正飞称,仲裁裁决作出后,其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5359号仲裁裁决。郭正飞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郭正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