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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志林、孟文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林,孟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系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志林,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现住杭锦旗锡尼镇。被执行人:孟文义,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杭锦旗锡尼镇。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志林、孟文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