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至县广济镇中心校申请执行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广济镇中心校,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广济镇中心校,住所地:周至县广济镇广济村。法定代表人:黄三民,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银海,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系该公司副经理。周至县广济镇中心校申请执行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4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5万元、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本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中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主动履行案件款7175元,其余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另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管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广济镇中心校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1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