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小岞集体商业总店、康锦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小岞集体商业总店,康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718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小岞集体商业总店,住所地惠安县小岞镇前内村,组织机构代码15622501-1。法定代表人:任建国,经理。被执行人:康锦法,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小岞集体商业总店与被执行人康锦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双方当事人现就房屋的搬迁尚处于协商中,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