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健、蒋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蒋有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健,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有为,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蒋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8539.6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洪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