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怀廷与于世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廷,于世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宋怀廷。被执行人于世雷。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怀廷与被执行人于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于世雷于2016年8月30日给付原告宋怀廷欠款101840.00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每月30前给付原告欠款100000.00元,共计偿还3个月;总偿还金额为401840.00元,二、如于世雷未按调解书约定每月偿还原告宋怀廷欠款数额,自被告于世雷违约之日起,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拖欠全部款项3518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78.00元减半收取3289.00元由被告于世雷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于世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于世雷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于世雷有银行存款(我院已冻结)、有车辆(已查封)、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于世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于世雷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于世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于世雷未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于世雷采取了拘留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9578.34元,尚有332261.66元债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