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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上阳路营销服务部营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652号原告:XX,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妮,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平陆县农机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卫兵,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强,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张店镇古城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地址:崤山路中段58号。负责人:韩建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南,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上阳路营销服务部营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孙小秀书 记 员 张胜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