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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岩执行字第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红、福建圣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红,福建圣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圣诺铜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岩执行字第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红,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淑芳,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圣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6幢3层301,组织机构代码55095629-3。法定代表人郑成武,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圣诺铜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工业园区龙翔工业新城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297164-6。法定代表人郑成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红与被执行人福建圣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圣诺铜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41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向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岩圣诺铜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所持有的10%(3000万股)的股份。案外人刘华平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岩执外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刘华平要求解除冻结龙岩圣诺铜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股份(3000万股)的异议。案外人刘华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4)岩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刘华平的诉讼请求。刘华平仍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5)闽民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龙岩圣诺铜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3000万股)为刘华平所有,不得执行。因另一被执行人福建圣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长生审判员  廖伟华审判员  卢宝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炜棋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