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酉阳县壁酉架管租赁站与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壁西架管租赁站,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881号原告:酉阳县壁西架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花园村*组,注册号500242600084000。经营者:丁宗良,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谢辉,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槐安,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东,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酉阳县壁西架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酉阳县壁西架管租赁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酉阳县壁西架管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壁西架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酉阳县壁西架管租赁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