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736陈金全申请执行骆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全,骆勇,黄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全,男,汉族,1958年4月2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骆勇,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贵州金沙人,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黄永鹏,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陈金全与被执行人骆勇、黄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骆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骆勇在本院有申请执行案件,且该案已执行完毕,尚有案件款260477元,本院依法予以停止支付。由于骆勇在本院涉及系列案,本院依法按债权比例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108702元,现该款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求本院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债权比例分配后,已将案件款108702元退发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求本院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