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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方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芝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方芝,女,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方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贵洲,被告人杨方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方芝在巧家县xx镇xx村xx社其家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44株,2017年3月1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依法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方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铲除照片,销毁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书,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方芝非法种植罂粟744株的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方芝种植的罂粟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杨方芝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方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