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迟桂霞与被执行人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桂霞,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23号申请人迟桂霞,女,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华忠,职务总经理申请人迟桂霞与被执行人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817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字18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