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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周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特28号申请人:洪某甲。。申请人:洪某乙,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46号3栋1601房。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6303085784。申请人:洪某丙。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经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的父亲洪桂生已去世,申请人周某为洪桂生的妻子,洪桂生名下有房产一套。二、洪桂生名下的位于铁山区胜利路14-3号(黄房权证1999铁字第××号)房屋一套,周某、洪某丙、洪某乙均同意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洪某甲继承所有。三、周某在生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周某于2017年6月12日经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