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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9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洪涛申请执行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涛,张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9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洪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张永峰,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峰在中国工商银行16×××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3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