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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兰香与王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兰香,王光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高兰香,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寨上街。被执行人王光栋,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建兴路。申请执行人高兰香与被执行人王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正在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