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纯鸿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纯鸿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纯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纯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威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纯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19时许,普宁市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某村后寮片附近抓获被告人杜纯鸿,在其身上查获冰毒可疑物27.3克,该冰毒可疑物系同案人“阿某“(另案处理)提供的。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冰毒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纯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毒品及称量毒品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纯鸿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杜纯鸿所犯罪名成立。杜纯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杜纯鸿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杜纯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纯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