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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耀成、陈合芬等与梁健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耀成,陈合芬,梁健荣,梁贤昌,何燕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386号原告:何耀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合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霞,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健荣,暂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贤昌,暂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何燕飞,暂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何耀成、陈合芬与被告梁健荣、梁贤昌、何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耀成、陈合芬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