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伟、雷云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雷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雷云聪,女,199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雷云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云聪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