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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霭鹏、广东龙华经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霭鹏,广东龙华经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23号申请人:蔡霭鹏,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周庆钟,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龙华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法定代表人:袁暖标。申请人蔡霭鹏于2017年6月13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东龙华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门县永汉镇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龙房××),财产保全金额519804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作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2017年6月19日,惠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东龙华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门县永汉镇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龙房××),财产保全金额519804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蔡霭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紫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