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跃辉容留他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跃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6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跃辉,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跃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湘02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跃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跃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跃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跃辉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加云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松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