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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314号原告:李某1,男,194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三苗,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李某3,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钱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