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314号原告:李某1,男,194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三苗,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李某3,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钱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