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元元、白志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元元,白志文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元元,女,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志文,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江,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元元因与被上诉人白志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元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元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元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