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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恩军与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军,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民初1349号原告赵恩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张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赵恩军诉被告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恩军、被告张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种子款2400元,利息398.4元,本息共计2798.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2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煜轩源种子经销处赊购玉米种籽24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还款,逾期不还从欠款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所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400元及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12月27日的利息398.4元。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2400元种子款,但因原告卖给被告的种子是假的,所以不同意偿还原告此笔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2016年4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2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煜轩源种子经销处赊购玉米种籽24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0月还款,逾期不还,自欠款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还款利息,被告给原告出示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笔欠款,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经过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过程,在庭审中被告承认2016年4月22日欠原告购买种子款2400元,并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主张原告卖给被告的种子是假的,造成了被告的损失,因此被告不应偿还原告欠款,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玉米种子款2400元。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按照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398.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恩军种子款本息共计279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丽丽 来自